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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谷城县规范养犬区域和个人禁养犬只种类的公告

2022-08-233563

谷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谷城县规范养犬区域和个人禁养犬只种类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全县“创文”工作,有效治理影响市容环境的狗患问题,规范城区养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谷城县实际情况,现将规范养犬区域和个人禁养犬只种类公告如下:

       一、养犬区域界定

       全县实行分区域限制养犬,设立禁养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1.禁养区内禁止饲养犬只。禁养区域为:机关、团体、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办公和服务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养犬的单位除外;校园(幼儿园)的教学区和集体宿舍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2.重点管理区:东至汉江边,南至南河边,西至新店桥以内,北至北河边以内的闭合区域。

       3. 一般管理区:禁养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重点管理区禁养的犬只

       1.藏獒、拳狮犬、大丹犬、圣伯纳犬、杜高犬、卡斯罗、 加纳利、英国马士提夫、中亚牧羊犬等所有种类的獒犬。

       2.阿富汗猎犬、寻血猎犬、猎狐犬、灵绽、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贝生吉犬、雪达犬、川东猎犬、爱尔兰猎狼犬等猎犬。

       3.贝林登梗、边境梗、牛头梗、凯丽蓝梗、美国斯塔福梗等梗犬。

       4.德国牧羊犬、大白熊犬、可蒙多犬、松狮犬、大麦町犬、 苏俄牧羊犬、秋田犬、土佐犬、杜宾犬、纽芬兰犬、罗威纳犬、巴西菲拉犬、高加索犬、意大利纽伯里顿等护卫犬。

       5.比特犬、牛头犬等斗犬。

       残障人员用于导盲和生活扶助,并取得相关认证的工作犬, 可以不受上述犬种限制。

       三、处罚

       1.在重点管理区养犬未登记的,依据《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督促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仍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2.携犬只出户时不为犬只戴犬牌,不使用牵引带,牵引带长度超过二米,不是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不主动避让他人, 肩高超过四十五厘米的犬只不戴嘴套的;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不为犬只戴嘴套,或者不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的;携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及影剧院、 商场、超市、旅馆、餐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的;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未征得出租车驾驶员同意,依据《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犬只伤人等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的,依据《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免疫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 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转借、冒用养犬登记证、犬牌、免疫证明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5.未为犬只注射、续种预防狂犬病疫苗的,依据《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不予登记,并由农业农 村(畜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畜牧)部门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 款。

       6.携犬外出未即时清除犬粪且不听劝阻的,依据《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谷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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